新移民在美國应该注意的一些法律問題
美國是以憲政爲基础,以三権分立爲原則,以联邦制爲特征的民主法制國家。無論在联邦还是地方政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一個重要标志就是司法程序方面的平等,即法院依据通用的司法程序来解决平民与政府,联邦政府与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大部分爭議和糾紛。除美國最高法院, 没有人一言九鼎!除法官外,没有人有任何法律基础或権力就司法案件做“政治思想工作”或調停工作。政府行政部門,包括警察和检察官,与老百姓司法程序上的権利是對等的,平等的。 於是,一個初来乍到的新移民,包括留學生等临时訪客,一旦在美國遇到司法問題,虽然可以征求親友,同事,上級,政府部門的意見,但是未必可行,因爲更应咨詢律師。在多数情况下,美國的司法分爲“刑法”(criminal proceedings)和“民法”(civil proceedings)两部分。前者是政府起诉個人或組織触犯刑法;後者是訴訟各方展開的不涉及刑事責任的司法鬬争。由于篇幅所限,本文简略討論多数新移民容易遭遇又不太明瞭的几個法律問題,仅供参考。 請勿機械地套用任何個案。勿謂言之不預。
一 交通事故
嚴以論之,交通法是介于刑法和民法之间的准刑事程序,故當事人常須出庭,面對检方指控,由法庭审判之。发生車祸後, 當事人应注意以下几点:
1. 私下和解須慎重。車祸発生後,如一方要求不報警,私下付钱和解,在很多州是违法的。很多州要求報警,无论是否有人受伤。 报警的时间各州不一,但一般都要在48小时内。
2. 应作醫疗检查,因爲有些内伤,包括頭部、颈部,背部等,不但表面看不出来,而且可能要过一段时间才会显現。因此,車祸発生後,不要對任何人,尤其是警察,说身体没受伤,以免警察可能在事故報告上冩下當事人没有受伤,与之不利。
3. 車祸發生後,应谨言慎行。一般绝不要轻易说“是我的错”。到底是谁的错,須由法庭裁决。警察只做调查,不作結論。總之,不必说“對不起”,也不要説“是我的错”。
4. 保存証据,以备訴訟。如有目撃証人,应准确記其姓名及联系方式,并告訴警方。
5. 应盡可能获取对方信息,包括車型和型号(Make & Model),車牌号 (License Plate No.),驾驶執照,名字,地址,保险信息。也应拍下现场及車辆毁損照片。
6. 盡量避免与他人談論車祸細節,除自己的律师以外。双方保险公司一般都會直接調查車祸發生的有关情况和細節。當事人应在征詢律师後再与之討論,以免落入陷阱。
7. 不要与對方司機签任何書面协議。如對方司機给你$500元修車,你可以接受,但不要签下任何書面协議,因爲萬一身軆受到伤害,可令行索賠。
8. 应買“無保险司機(uninsured motorist)险”以便對方没有投保或保险很低时,當事人仍然可以获得賠偿。
9. 在很多情况下, 走路受伤都可以获得賠偿。如发生在街道,可向当地政府部门索賠。如发生在停車场或大楼里,可以向不動産所有人和管理人索賠。
10. 如果告政府,行動要迅速,因为政府作爲被告的官司,訴訟时效可能很短,应在30天或90天内發传票,提出訴訟。
二 刑事案件 一般来说,刑事案件的起点是被警察逮捕或收监(detention),然後由检方立案起訴。刑事案件的目的是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触犯了刑律。在美國,憲法确立的原則是,任何犯罪嫌疑人,在任何刑事案件中,在没有經過法院刑事审理程序之情形下,都是無罪的。事关刑事案件的所有証据也要在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中来确定其証据資格和效力。所以,當事人遇到刑事案件时,必须首先咨詢了律师後再做相关决定,而且务必注意以下几点:
1. 無論何时何地何故, 先於他人報警者往往在刑事程序中處於有利地位,因为美國的司法环境一般認定先報警者可能是受害者。
2. 在一般性(如無枪撃,死亡等)事件中,警察的首要責任不是調查案子, 而是維持治安, 抓捕犯罪嫌疑人。如果警察已得到相应情報,警察調查的責任即已完成,无需再聴當事人解释。例如,邻居聴到你家里争吵声音很大,以爲發生家暴而報警。警察進门後,首先调查是否有人被打伤,有没有流血,然后根据具體情况抓人。總之,警察可能做一些調查,与邻居或受害人了解情况,但可能不会聴當事人解释,因为當事人有機會在法庭上向法官解释。
3. 在刑事案件調查過程中,當事人应在第一时间明确与警方表示聘請律师之意图。在美國,刑法要求警察在逮捕犯罪嫌疑人之後,诘問之前,清楚地宣告“密兰答警告”:“你有権請律师; 有権保持沈默,但是你講的話可以用来在法庭上對傅你”。这就是1966年密兰答一案确立的“密兰答権利”(Miranda Rights)。可是,很多警察在實際办案时故意省略此程序。
4. 虽然各州略有不同,但是密兰答警告(Miranda Warning) 一般需包括以下口頭表述: • You have the right to remain silent and refuse to answer questions (可以沉默); • Anything you say may be used against you in a court of law (所有講話會進入庭审): • You have the right to consult an attorney before speaking to the police and to have an attorney present during questioning now or in the future (有権回答問話前咨詢律师); • If you cannot afford an attorney, one will be appointed for you before any questioning (法庭可爲當事人指派律师)。
5. 當事人应特别关注警察所录口供。問話後,警察可能記述當事人口供,然後要當事人签名。當事人应在回答任何問題前,立即大声要求律师到场後再回答提問。
6. 除非生命受到嚴重威胁,當事人不可拒捕或抗捕,無論有没有做违法的事情。警察可能搞错了,不该抓。但是,當事人与警察争辯甚至拒捕可以罪加一条:扰警执法。
7. 刑事程序允許當事人經律师与检方談判,但前提一般都需當事人在未經任何庭审前就承認检方指控,以此换取較軽之處罚。因爲律师更了解刑事程序,所以當事人应聘请自己的律师与检方展开艰苦的,漫长的談判。有些客户急於結案,却忘記了有利的結案方式是要經過艰苦的闘争来争取的。受司法程序所限,美國的律师可以評估當事人赢得官司的可能性,但却不能保证一定能打赢官司。如果有律师信誓旦旦地保証打赢官司,當事人要小心,因爲律师違法了。
8. 如果當事人没钱請律师,可以与法庭申請“公共辯擭律师(Public Defender)”为其辯擭。公派律师利弊难断。好處是省了律师費;坏處是办案可能不利,因为公派律师一般都積壓很多案子。库克郡的公共辯擭人每次出庭可能處理20-50多個案子,有时連當事人的名字都不知道。另一方面,公派律师可能不了解中文,無法与當事人溝通。
三 民事案件 在美國,民事案件一般从發出传票和收到传票时正式開始。任何有关地産,侵権,合同,財産,交易,公司,商務,遗産,婚姻等刑法以外之糾紛一律由相关民事法庭承办。除非了解民事案件相关法律及訴訟程序,否則當事人应咨询律师後再决定如何處理民事案件。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民事案件要逺比刑事案件复杂,因其主要問題包括司法管轄,訴訟时效,法律根据,辯擭策略,取証程序,動議程序,証据效力,民事賠偿原則和方法等。由於中美两國在民事程序法和實體法各个方面存在巨大差異,當事人应盡量在第一时间依靠律师的帮助来解决民事訴訟案件,以免因故丧失司法権利和利益。
四 使領馆的職能 中國公民,無論是定居它國的華侨,还是临时出國的旅行者;無論是大陆居民,还是港澳同胞,都可以得到中國政府的領事保擭。 中華人民共和國驻美國使領馆官員可以为中國公民提供很多服務, 包括推荐律师、翻譯、醫生;提供相关問題之咨詢和协助;代表中國政府或其公民進行探視;协助向國内有关人員通報情况;与國内有关人員联系、解决所需费用;协助寻亲;补、换、發旅行証件;签发回國証件;依法办理公証、認証、婚姻登記。 此外, 当中国公民受到刑事或民事伤害时,特别是身心受到伤害时,使領舘官員可以敦促所在國當局惩办肇事者,或协助當事人通過法律途径或向保险公司或其它有关方面提出賠偿。如果當事人因故被羁押或监禁时,可以要求面见中國使、領馆官員。領事官員将根据當事人之請求前往探視。在伊利诺伊州,任何时候一位中國公民被追糾刑事責任并可能被駆逐出境时,法律要求法院和检方将案情通知所在轄區的中國領事馆。
一般情况下,領事官員有権聴取當事人受害情况并保擭其个人隐私;敦促警方盡快破案;了解案件進展情况;为當事人提供律师和翻譯人选;推荐合適的醫院;补发丟失或受損的旅行証件;协助當事人与家人、朋友或雇主联系;寻求當地社區救助。但是,領事官員不能调查案件,不能代表當事人出庭,不能参与訴訟,不能充当翻譯,也不會支傅律师費、醫疗費或其他相关費用。
移民签證被拒的六大原因
多年来,美國移民局和使領舘拒發移民签證之种种原因,大致可以帰納如下:
1.經済方面
這是比较常見的原因之一,主要是申請者没能證明自己進入美國後不會成爲公眾負担,或者是尚未获得劳工部許可的人。每個签證申請人需以不同方式来證明自己拥有足够的経済来源,或有亲属提供足够經済支持,或在美國有合法工作,或有相當数量存款,或以其他种种方式来證明財務状况。
2.政治及違反移民法規方面
(1)政治原因涉及面并不廣,對美國政府怀有不满的人,可以拒签;
(2)被美國移民局遣送出境不足一年而又未得到許可再次申請入境的;交换訪問學者离開美國後在中國居住时间未逹两年以上的;
(3)不具有合格擭照者,編造文件企图騙取签証者;曾有协助他人非法進入美國的行爲者。
3.刑事方面
依照美國移民法之規定,触犯刑法者不能获得進入美國的入境签証。但并非所有刑事犯罪者都没有資格取得。在某些情况下,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的配偶或子女以及父母可能不受此条法律限制。申請人如果因此而遭到拒签,应當与移民律师寻求必要的帮助。
4.申請手续方面
申請人因不能提供必備的証明文件而遭拒签是申請人不能取得入境签証的一個原因。提供的各种証明不正确或不完備,或者是因为証明材料与事實不相符,或者仅仅因爲签証官對申请人進入美國的目的發生怀疑,而申請人又不能有效地解除此怀疑。解决問題的方法是遵照签証官之意見和美國法律之規定,补办相关文件。
5.道德方面
申請人在道德方面行爲不端,也是拒签原因之一。这方面的情形主要包括:
(1)以賣淫謀生获利者,包括賣淫者本人和拉皮条者;
(2)进入美國的目的,是企图以非法的性行爲謀生或营利的;
(3)有賭博行爲的;
(4)有販毒或吸毒行爲的;
(5)奉行或鼓吹多妻主義者。
任何年满16岁的申請人,如果不能阅讀或理解任何一國文字或語言,也會被拒签。这里的任何一國文字或語言,并不是单指英語,包括中文,如不能看懂中國的文字或是用中文表逹自己的意思,則不能取得入境签証。
6.生理醫疗方面
据美國法律規定,因生理醫疗方面的原因遭到拒签,主要包括:
(1)精神病患者。患有嚴重的精神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人。不包括輕微的或间歇性的精神病患者;
(2)傳染病患者。艾滋病患者或者是肺病患者及其他易發生傳染的病症;
(3)心理变態的性变態者;
(4)酗洒并耽于毒瘾者;
(5)白痴;
(6)身體有缺陷、残废因而影响謀生能力者。
美國虽然是一个移民國家,每年都吸引大量的外國移民,但仍然對許多申請加以限制。即使有的申請人符合条件,也會被拒签。拒发签証的原因,除因法律規定不能發签証外,多是因爲証件和手续不足而引起的。
如申請者財力不足,所提供之証明不充分,不足以証明申請者具有可靠的經済来源,应盡力补充有关証明。
与非移民签証相比,申請移民签証之要求更嚴格,手續更繁杂。如果証件不齊備,申請恐被駁回,所以申請人須盡早准備材料。
有时領事馆也發书面通知,知會拒签之因,指明应补办的手續。領事官也會提供一些善意的意見,指導如何進一步补充証明。
庇擭申請的重中之中:令人信服的恐惧
自2014年2月以来,移民法庭一直都要求庇擭申請人具有“令人信服的恐惧”(Credible Fear)。
根据《移民國籍法案》235款之規定,申請人有举證責任,證明有“令人信服的恐惧”,害怕被递解回國後遭到政府迫害或虐待。如果申請人拿不出令人信服之證据,説明他们有“相当大的可能性”(Significant Possibility)在回國後受到政府的迫害或虐待,他们将被遣返回國。
因此,庇擭申請的关键就是在第一时间提出充分的,令人信服的事實或證据来證明其恐惧是實實在在的,极有可能性的,有根据的,有具體事實支撑的。在一些庇擭案中,申請人無其它旁證之口述也有可能满足“相当大的可能性”的法律标准,只要该口供是令人信服的,有説服力的,提出了具體事實的。三者是相互独立的,同等并存的,缺一不可的。
其中,申請人的可信度(credibility)至关重要。它是全案的关健及核心。如果移民官或法官对之稍有疑虑,申請就极有可能被否定。虽然可信度因人因案而異,但是申請人有説服力的,有大量具體独特事實支撑的口供可以极大地增强其可信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