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人应立嘱, 什么人可以不立嘱
由於种种原因,不是所有人都需立嘱。
一 需立嘱者
一般来説,以下八类人,家庭或情况应立遺嘱:
1 离世前不想轉移財産者。2 継承人較多,且差異甚巨之家庭。3 不考虑建信托者。4 有18岁以下未成年之継承人或下一代。5 已患重病,随时可能駕鶴西去者。6 經常旅行者。7 經常参加軆育運動者。8 諸如卡車司機,空乘服務員等有較大風险者。
二 可以不立嘱者
很多年事已高的華人,一般有心理障碍,不愿意談及遺嘱事宜。有好多案例,丘律師来到欲立嘱人床前时,他/她已不省人事了。
以下情况,無嘱亦可。
1 已經在生前完成了主要財産,特别是不動産,之傳承。2 財産单一有限,且継承人亦单一明确,無竞爭者,且無爭議。3 准備建信托以信托来完承財産傳承者。4 無継承人者。5 無債無産者。